宿迁房地产律师网:房屋增值拒过户,法院判决不支持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房屋增值拒过户,法院判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0/2/12  浏览数: 668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房地产专业律师姜亚春(电话:13013900543),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带领专业律师团队,专业办理房产、土地、建设工程案件。姜亚春律师及其律师团队在办理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农村房屋买卖、经济适用房及限价房买卖、借名买房、房屋确权、房屋共有、房屋析产、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分割、房屋租赁、房屋腾退、相邻关系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物业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案件方面均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
 提示: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如一方翻悔违约并无正当理由的,而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案情】
  蔡某和陈某于2009年6月8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蔡某将自己拥有的一栋占地60㎡的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以38万元卖给陈某,并由陈某先交五5万元定金。同时约定由蔡某协助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将房屋交付给陈某使用,待陈某入住后即付清房款。合同订立的当天,陈某按约定将定金支付给蔡某。
  蔡某的房屋规划入了城镇扩建范围,房屋要变成门面房,故该地段的房屋价格大幅度上涨,蔡某后悔将房屋卖给陈某,拒绝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陈某多次找蔡某协商,催促蔡某尽快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这时蔡某明确表示要反悔,不愿再履行原来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动提出可以按法律规定双倍返还陈某交付的定金。
  因双方协商未果,陈某于2012年1月8日将蔡某告上宜州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蔡某继续履行合同。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方返悔,他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的问题。涉及的法律知识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是统一的还是互相独立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说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否,并不能影响双方协议的效力,该项规定当然也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出卖方反悔,拒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其结果仅仅是不发生物权的变动,但所有权没有转移并不影响合同债权的成立,买方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而由卖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当然,在本案中的原告具有选择权,他即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被告双倍支返还定金,无论原告选择哪一种救济方式法院都应当支持。
  【判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已达成协议,但签订合同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即该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是并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成立。故法院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1、 房产律师网是一群有着丰富经验的专职诉讼律师创建的网站,长期致力于对我国诉讼制度及诉讼技巧的研究与实践,目的在于为涉及诉讼案件的委托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帮助
  2、 如有任何疑问,请理解与我们联系,欢迎拨打免费咨询热线:13013900543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新宿人才网 宿迁房地产业信息网 网上宿迁 宿迁新闻网 小产权房 新浪乐居 海南房产网
车辆违章查询 深圳房产网 焦点别墅网 地产中国 购房者网站 新房网 深圳家居 房龙网
家天下 中国建材网 中国建筑装饰网 二手房买卖 拆迁律师网 宿迁规划网 宿迁建设局 天园项目管理集团公司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