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房地产律师网谈房地产纠纷的证据如何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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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房地产律师网谈房地产纠纷的证据如何保全

发布时间:2018/9/7  浏览数: 1582 次  浏览字体:[ ]
  


    一、证据保全的定义
    证据保全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将证据确定保全的制度。通常意义上的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活动。我们认为,广义的证据保全应该也包括当事人自己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保全的活动。
    二、证据保全的种类
    证据保全一般可以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保全证据的部门不同。
    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一般由公证机关进行。尽管《公证暂行条例》只规定了保全证据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并未规定公证机关只能在诉讼前保全证据,但实践中,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公证业务,通常都是在诉讼尚未开始进行的。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在诉讼前进行证据保全的问题,目前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人们法院在诉讼前也可以进行证据保全的观点既无法律上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见到。因此,如果诉讼前需要保全证据的,都应申请由公证机关进行。
    而公证机关是否可以在诉讼中经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的问题,《公证暂行条例》对此没有作出限制,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公证机关是可以在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保全的,但这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2)保全证据的缘由不同。
    诉讼前由公证机关进行的证据保全,必须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才能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中由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则既可以是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措施保全证据的权力;而公证机关则没有这样的法定权力。
    (3)保全证据的条件略有不同。
    诉讼前由公证机关进行的证据保全,在什么条件下可进行,法律没有文明规定,通常只要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公证机关均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为保全证据对公证机关来说,是一项公证业务。当然,当事人所有证据保全,也是因为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但这在理解上并不像诉讼中人民法院进行的证据保全那样严格。因为人民法院证据保全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也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完全取决于人民法院的理解。最终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也完全由然人民法院决定。因此,我们说两者在保全证据的条件上也略有不同。
    3.证据保全的方式和作用。
    (1)证据保全的方式。
    证据保全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一般根据证据的种类不同而采取相应的保全方式,并按照收集证据的规则及要求进行。
    a、对“书证”采取保全措施时,常采用拍照和复制的方式。
    b、对“物证”的保全,一般通过勘验、制作笔录、拍照、录像,条件允许的则提取原物进行保全。
    c、对“证人证言”进行保全时,一般通过询问,对其陈述的内容做好笔录或者录音的方式予以保全和确定。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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