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该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究竟对谁做有利?
改革开放三十六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绝大多数城乡居民都成为拥有房屋、土地的“有产者”。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宣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给了城乡居民更加长远的产权预期,也给了他们更为广阔的致富空间。
可以说,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性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中国为建立更加规范和更加科学的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不动产作为长期存续的财产,其权利既有长期稳定的需求,也有通过交易、继承等原因而变动的需求。权利稳定的需求,既可以满足权利人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充分享用财产的需要,也可以给他们提供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和不受他人侵犯的保障。而权利变动的需求,则可以满足权利人利用财产的市场价值和信用价值,通过出租、出资、抵押、转让等方式获取财产收益和融资的需要,也可以满足他们通过继承或者遗赠以不动产庇荫亲属、回报社会的意愿。
概括地说,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明晰和保护产权,二是便利和保障交易。此次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随后将要出台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都是围绕这两大功能设计和制定的。
实际上,中国的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建立。此次的新条例出台,在已有基础上实现了两大进步。
其一,实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首先是结束了不动产登记由不同行政部门负责的“九龙治水”局面,有助于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公信力。其次是结束了不动产登记城乡分割的二元格局,有利于提高农村不动产的保护力度和流转自由度,实现城乡市场对接,促进农民市民化。
其二,是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和信息化。首先是明确了登记机关的设置,特别是提出了登记队伍的专业化要求,其次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基本技术规格,特别是关于登记簿电子化和永久化的要求,再次是明确了登记范围和登记程序,尤其在便利性和安全性方面有明显改进,最后是规定了登记信息的保护,特别是在实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的同时,重视对公民财产信息的保护,包括共享机构的保密义务和对非权利人的查询限制。
在一个十三亿人口的国家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化和信息化,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巨大的财政投入。可以说,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是一个便民利民的工程,体现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