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个人欠款,家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的韩珏用假离婚证背着妻子卖房。10月1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8年,韩钰与陈惠结婚。2009年,两人购买了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面积为131㎡。2012年,韩钰因个人财务问题向他人借款30多万元。因无力偿还债务,将房产抵押给放贷者。2012年1月11日,在放贷者的授意下,韩钰持对方提供的假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与放贷者的哥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韩钰出具收到房屋转让费400000元的收条,放贷者退还韩珏借款借条,并于当天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2012年1月12日,房产局将该房产过户登记到放贷者名下。房屋过户后,未立即进行交付,仍由韩钰夫妇居住。今年年初,韩钰妻子陈惠知晓情况后,将放贷者告上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钰在与房屋买受者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处置的房屋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韩钰利用假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与买受者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明显损害了妻子陈惠的利益。房屋买卖中,放贷者并未支付给韩钰一分钱,双方不排除放贷者与买受者串通与韩钰达成《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嫌疑,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