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醉驾入刑两周年的日子,泗洪县人民法院对酒后驾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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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醉驾入刑两周年的日子,泗洪县人民法院对酒后驾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发布时间:2013/5/16  浏览数: 1301 次  浏览字体:[ ]
  

       西楚网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到今年的5月1日醉驾入刑已经实施两周年了,在醉驾入刑两周年的日子,泗洪县人民法院对酒后驾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查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泗洪交巡警部门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小查纠天天有,大整治也是三六九。“醉驾入刑”以来,酒驾特别是醉驾呈现了明显的下降态势。以前泗洪交巡警大队城区中队一个月查获的酒驾数量,就要二十来起,而现在却很少很少。不过,泗洪交巡警大队依然保持对酒后驾驶行为的高压态势。

       “醉驾入刑”两年来,泗洪县人民法院共审理醉驾案件134起,今年1一4月份就立案30起,己判决28起,虽然市民的守法意识有了提高,但部分驾驶员还是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为了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在酒驾入刑2周年的日子里,泗洪县法院集中开庭审理的4起案件均系醉驾案件。

       泗洪县人民法院法官袁海鸿:也就是本人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慧担任法庭记录,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郁敏出庭支持公诉。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法院昨天开庭审理的4起案件当中,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仅造成本人受伤,而且给他人带来伤害,检察机关依法对4名醉酒驾驶人提起公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郁敏:四被告以上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大量的证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为、臧其军、潘成静、王长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张小为、臧其军、潘成静、王长今天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这4起案件当事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潜在的公共安全。王某被判处拘役一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臧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潘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4醉驾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教训是深刻的,法官再次提醒市民:

       法官袁海鸿: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还是那句老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编者按:嗯,提醒的好!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否则不仅被扣分罚款,还要蹲班房,到那时后悔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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