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房地产律师网:诈骗分子将目光从普通商品交易转向二手房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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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房地产律师网:诈骗分子将目光从普通商品交易转向二手房交易市场

发布时间:2013/3/20  浏览数: 1691 次  浏览字体:[ ]
  

  昨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媒体通报了《广州市检察机关打击经济合同诈骗犯罪情况报告》,报告称,2010年以来,诈骗分子将目光从普通商品交易转向二手房交易市场,运用集中发生在2010年中央发布房地产调控政策、广州市发布楼市新政细则后,利用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漏洞实施诈骗。

  2010年3月至11月,广州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钟某静、施某存,指使他人冒充买家与被害人签房产买卖合同,并向被害人支付定金。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到银行办理垫资赎契为名,骗得被害人全权委托办理该房转让事项、代收取售房款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权委托书。

  同时,安排人员为被害人垫资赎契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并以该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到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将部分房款交给被害人,剩余大部分房款用于个人使用。经查,钟某静诈骗数额达795.51万元,施某存诈骗数额达496.25万元。目前,该案尚未审结,2012年4月,市检察院又向法院追加起诉。

  广州市检察院指出,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犯罪动向,诈骗分子将目光从普通商品交易转向二手房交易市场。该类涉房地产交易的合同诈骗犯罪集中发生在2010年中央发布房地产调控政策、广州市发布楼市新政细则之后,利用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漏洞实施诈骗。

  据统计,2010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房地产领域的合同诈骗犯罪46件62人,共占合同诈骗犯罪总数的15.38%和15.30%。

  特点:犯罪对象多为有按揭的房产

  该类诈骗手段实施的关键环节在于获取房产卖主全权委托被告人办理房产转让、代收房款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权委托书。被告人通过骗取该全权委托书取得对涉案房产的处理权。因此,被告人作案往往选择抵押在银行、贷款余额尚未还清的房产作为犯罪对象。被告人利用房产所有人(卖主)对二手房买卖的不了解,以二手房交易需要先垫资赎出房产证为由,诱使卖主出具全权委托被告人处理房产转让事项的公证书。

  虚构买主积极骗取卖主信任

  被告人锁定诈骗目标后,往往找来虚假买主与卖主积极接触,签订合同后通过主动支付大额定金、垫资赎出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及时支付首期房款和余款迟付违约金等一系列积极行为骗取卖主信任,直至卖主放松对该笔房产交易的监管。而被告人往往仅在幕后操作不轻易露面。

  运用楼市调控政策

  填补骗局漏洞

  被告人运用限购政策,安排他人与卖主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或者将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面对卖主则将该行骗手段作规避限购政策解释,蒙混过关。同时被告人也借此撇开自己与涉案房产交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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