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已故歌手陈琳的遗产纠纷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陈琳两任丈夫对她留下的一套房屋展开争夺,法院驳回其丈夫张超峰的诉讼请求,认为其前夫沈永革转售房产的行为有效。
2007年11月5日,陈琳与沈永革协议离婚时,约定将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产过户到陈琳名下。2009年10月陈琳自杀后,沈永革将房产转售他人。张超峰认为,沈永革此举侵犯了自己作为陈琳财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昨日上午9时30分,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张超峰和沈永革均未到庭,而是各自委托了代理律师。“买房时的价格是240多万,10年后才卖216万,这是恶意欺诈。”张超峰代理律师在庭审伊始便发难。
沈永革代理律师则表示,张超峰根本不具备原告资格,认为陈琳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陈琳母亲一人。该律师称,是陈琳母亲授权沈永革出售房屋,沈永革只是配合过户,“这个案子其实是女婿在和丈母娘争财产,从始至终沈永革都没过手。”
据了解,本案曾于去年8月进行过一次证据交换,当时沈永革提交了一份由陈琳哥哥陈谊提供的张超峰和陈家人签订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上面有张超峰的签名,表示自愿放弃陈琳的全部遗产,交由陈琳的母亲处置。
而张超峰表示,当时他还在处理陈琳的后事,陈谊拿出打印的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让他签字,“当时喝得很醉,精神也很痛苦,于是连看都没看就签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处分权。本案中,沈永革在2010年8月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登记在沈永革名下。张超峰所认为的沈永革无权处分,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沈永革向法庭提交的遗产处置协议书,证明其处置遗产已经得到陈琳母亲的同意,并不损害陈琳利益。沈永革所提交的张超峰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则证明处置财产并未损害张超峰的利益。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张超峰所提的沈永革与他人恶意串通。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超峰的诉讼请求。
庭后,张超峰代理律师称,肯定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