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这样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期限已过,购房人遭遇逾期交房无法退房。这样的案例在实践过程中是很常见的。因为本人代理宿迁市多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所以对该问题有些个人看法。
除此之外,我们也看到很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同样遇到了该问题。比如购房人只是交付少量的购房款,虽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再催要,但购房人就是不支付购房款,而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两年之内却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这样一来在超过一年期限之后便无权解除合同了。
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何种条件下能解除合同。但如果当事人享有了合同解除权后,却不在行使期内行使,最终会导致行使权过期,权利丧失。2日,市民孙女士就因错过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而无法行使解除权。
2006年1月,市民孙女士与一家房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产开发商应于2006年3月31日之前向孙女士交付房屋。如果由于房产开发商的原因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三个月的,孙女士除获得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合同。
此后,开发商并未如期交房,而是到了2006年10月才向孙女士正式交付房屋。今年9月份,想起当初订立的那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孙女士找到开发商,欲获得违约金并解除合同退掉房子,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计36万元。而开发商只同意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对退房的要求则予以拒绝。11月2日,孙女士提请市仲裁机构仲裁,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以为自己胜券在握,可结果却出乎孙女士的意料,仲裁机构不支持孙女士的仲裁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明写着房产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孙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可孙女士的请求为何得不到支持呢?
据介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孙女士与房产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孙女士本有权解除合同,但法律同时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不能久拖不定。如果当事人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应视为解除权已消灭。
据介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孙女士与房产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孙女士本有权解除合同,但法律同时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不能久拖不定。如果当事人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应视为解除权已消灭。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这样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按规定,孙女士自2006年7月1日起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她在一年内没有行使此权利,因此,解除权已消灭。所以,她提请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