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否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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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否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11/9/22  浏览数: 1565 次  浏览字体:[ ]
  

  较早前,有媒体报道南京对婚前房产夫妻间加名字已开始征税,而且南京房产契税征缴部门也对此表示确认,新闻引起了市民的强烈关注。

  其后,国税总局着手研究房产加名征税具体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项政策从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婚后房产加名不征税,那么,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否征收契税呢?

  根据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有司法从业人员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更契税政策与老百姓关系密切,应该进行明确,细则的出台也表明我国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细化。事实上,婚前房产加名,相当于原产权人赠予房产,属于赠予,赠予税收是针对无偿取得财产的一种税负,在法律层面上是应缴纳契税的。而对于已经结婚多年,夫妻双方要求增加配偶名字,采取免征契税的方式降低税负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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