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银行对第二套房的认定都以余额为标准---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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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银行对第二套房的认定都以余额为标准---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6/10  浏览数: 2858 次  浏览字体:[ ]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的解释: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
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
其他住房。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第二条解
释: 
     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
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
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
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实际操作中,多数银行对第二套房的认定都以“余额”为标准,即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有贷款纪录,但
已还清,没有贷款余额的,再贷仍视作“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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