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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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6/10  浏览数: 3111 次  浏览字体:[ ]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一)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6、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4)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5)产权具结书等资料办理。

 

  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宅基地证》;

 

  3、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

 

  1、共有房产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转租房产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4、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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