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婚房纠纷多“剪不断理还乱” 购房者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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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婚房纠纷多“剪不断理还乱” 购房者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0/6/26  浏览数: 1181 次  浏览字体:[ ]
   

    因为离婚而引起的房产纠纷日渐增多,夫妻双方最好在婚前约定产权归属,以免麻烦。

  很多恋人都选择在这个温和的季节步入婚姻的殿堂,在甜蜜之余,谈论关于婚房的产权问题也许有煞风景,不过在纠纷产生之前未雨绸缪还是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今天我们特地邀请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辉、姜茜从法律角度,对各种情形下购置的婚房产权归属进行了分析,希望能给那些正计划添置婚房的准新人们提个醒。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了怎么办

  2007年,李先生在奥体购置了一套面积为96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总价约为70万元,贷款30万。不久李先生恋爱结婚,婚后妻子张女士与其共同还款。但是好景不长,夫妻双方经常吵架,感情不和,李先生提出离婚。但张女士表示,离婚可以,因为房子按揭款是双方一起还的,所以这套房子不能全归李先生所有,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要求进行平均分割。李先生当然不同意,于是两人请法庭裁决。

  【姜茜律师点评】

  关于夫妻双方结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房屋,夫妻双方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纷纷制定了一些规定,实际处理也不尽相同,比如江苏和上海两地的规定就不一样。对于本案,我们主要来看江苏法院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三点:1、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个人支付的首付、婚后共同偿还的按揭款如何处理;3、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

  针对第一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该房屋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在结婚登记前还是结婚登记后。若结婚登记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结婚登记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针对第二个问题:若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么李先生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张女士返还一半。若结婚登记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李先生名下),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李先生返还一半给张女士。

  针对第三个问题:若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鉴于房屋共有,不存在第三个问题。若结婚登记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对于该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张女士可以要求分割。

  【律师提醒】

  一方婚前购买了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应关注所有权证取得的期限是在结婚登记前还是结婚登记后,若在婚前取得所有权证,建议对该房产权属、婚后如何还贷、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作出书面约定,避免就增值部分发生争议时,非产权方的主张得不到保障。

  情侣买房后分手,房产如何分割

  2009年,陈小姐与男友看着房价日益高涨就未雨绸缪,陈小姐拿出自己10万元积蓄,男友出了15万买下了城中一套小户型,按揭部分两人共同承担。哪知,世事难料,男友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结婚不成的陈小姐提出将15万房款还给男友,产权变更给她,男友却不同意,认为房子涨价了,不能以15万解决问题。

  【宋辉律师点评】

  本案是男女双方为结婚共同购置房屋在分手后产生纠纷,因此不是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所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也不一致,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婚前所共有的财产只能按照一般共有(如同居期间财产)或按份共有来处理。

  首先第一个问题还是需要确定房屋所有权问题,本案的房屋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双方按份共有。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则为一方个人所有。

  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按照购房款的比例对房屋进行按份分割,房屋增值部分也应进行分割。

  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方的购房款及按揭款一般看做借款,由产权方予以返还。但若非产权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及按揭款的支付行为是出资行为或双方对按份共有有明确约定的,非产权方也可主张以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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