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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6/26  浏览数: 2991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
(宿政发〔2008〕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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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的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质态,打造现代城市形象,促进中心城市健康持续发展,现就相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凡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16层以下高层住宅楼,购买单套面积90m2以下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5%的补贴;单套面积90-144 m2(含144 m2)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3%的补贴。在16层(含16层)以上高层住宅楼,购买单套面积90 m2以下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7%的补贴;单套面积90-144 m2(含144 m2)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4%的补贴。购买其它商品住宅,单套面积90m2以下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单套面积90-144 m2(含144 m2)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补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发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至20%;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仍为20%;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凡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在原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基础上可再提高10万元。

  三、减半征收高层住宅电梯年检费;高层住宅电梯使用15年后首次更换,地方财政补贴15万元/台。

  四、2010年12月31日前封顶的高层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2010年12月31日前开工未封顶的高层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从2009年6月30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为100元/平方米。

  五、按规定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高层建筑,免收人防工程建设预收金。

  六、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必须无条件将管线配套至高层建筑的项目用地红线。

  七、减轻高层住宅开发企业税收负担,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

  八、加强住宅价格秩序管理和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由物价部门制定住宅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开发企业确定的均价不得突破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

  九、国际重点品牌的经营户、覆盖市域以上范围的知名品牌区域总代理、连锁商业配送中心,从开业之日起(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五年内其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先征后奖;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广告及设置各类固定广告,其费用一律减半收取。

  十、凡是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1)本意见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单栋12层(含12层)以上建筑;高层住宅,是指单栋12层(含12层)以上的住宅项目。
  (2)国际重点品牌:主要特点是品牌知名度大,含金量高,品牌研发能力强,推出新品速度快,产品线齐全。具体由市工商部门定期认定。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0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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