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称骗购经适房涉嫌犯诈骗罪 不治罪是何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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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骗购经适房涉嫌犯诈骗罪 不治罪是何道理

发布时间:2010/5/1  浏览数: 1028 次  浏览字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者要责令退还。据媒体报道,南京市房改办公布了该市首起经适房违规申购案例,并已依法收回房源。

    在任何一个国度,骗子大概都不被欢迎,并且应受到惩罚的。但现今,看到众多地方的人们纷纷骗低保、骗经适房,笔者甚至都开始模糊了骗子的定义——骗子如果不对,那惩罚在哪里?

    就拿南京这起骗购经适房案例来说。这套违规申购的经适房在“隐匿”4年之后才因群众举报而露馅。该房原申购人曾以“公房拆迁无房居住”为由,提出经适房申购,而真实情况则是,该申购人除了有一套公房外,自己在本地还有一套住房。经适房申购条件之一是被拆迁家庭必须“本市他处无住房”,而为了骗取经适房申购资格,该申购人提供了虚假的《离婚协议书》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在申购材料上说明夫妻两人离婚,其中一方在公房拆迁后无房可住,以此蒙骗过关,获得一套经适房。

    显而易见,骗购者用很多虚假信息蒙混过关,这样的行为若不被称之为骗,又该称之为什么呢?笔者认为,该骗购者已经涉嫌犯下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很明显,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组成要件。

    说实话,这种骗术并不高明,但令人费解的是,有关方面对待类似行骗所表现出来的极端大度:原来你们的经适房是骗购的,赶快退了吧。

    这种大度是各地骗购经适房事件屡查不止的主要原因,也是对经适房制度这么一个严肃的民生工程不负责任的表现。我国的经适房并没有出现供大于求,不是说低收入者都住进了经适房,还有大量的闲置经适房可以任不符合条件者骗着玩。现实情况恰恰相反,经适房的求远远大于供,不符合条件者骗购了经适房,意味着符合条件者入住经适房的机会就少了。而经适房确实有能给入住者带来好处。因而,可以说,骗购经适房者不仅骗取的是经适房,还挤压了其它人的居住权。

    打击骗购经适房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让骗购者简单地一退了之,没有任何代价地全身而退,给人这样一种疑惑:难道骗购经适房不是骗,只是不小心住进去了?诈骗罪究竟为谁而设?世上究竟还有没有诈骗之说?

    总之,在一个提倡法治的社会里,类似骗购经适房之行径居然没有任何代价,实在是匪夷所思。当然,我们得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能骗购经适房者常常是“开着宝马”的或是公职人员,也或者是与一些公职人员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的,这类人被“从轻处理”,是值得“理解”的。笔者只是担心,长此以往,“骗”将会消失,人们都会像买彩票一般去申请低保、申购经适房,因为他们玩的不是骗术,是运气——看看谁能不被发现是在造假。邓子庆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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