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有利于购房者。记者庄小龙 摄
在过去的2009年,东莞楼市回暖,成交量上涨,楼盘问题也频频出现。
“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东莞市消委会公布了房地产业三大潜规则,提醒消费者购房小心谨慎;东莞市建设局也表示,将定期公布不良企业名单。
文/记者蒋幸端、张玉云
焦点一
质量通病
投诉最多
数据显示,2009年东莞市建设局受理房地产类的投诉158宗,比2008年的198宗减少22.2%,其中涉及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投诉86宗,占投诉比重为54.4%。
东莞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质量通病的产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建设各方追求进度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解决方法:
影响使用功能开发商负责
东莞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的消费维权主要以销售合同维权和质量问题维权为主。前者多数是延迟交楼、装修标准不符、建筑面积不足、建筑层高不足等情况;后者多数是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有的是不影响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的。一般来说,对于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问题,发展商都有义务和责任处理好。
焦点二
虚假广告
夸大宣传
东莞市建设局介绍,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重要方式,对促进商品房销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房地产广告宣传中也存在着虚假、夸大等问题,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一是尚不具备销售条件而发布房地产广告。二是房地产广告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内容。
解决方法:
公布详细项目信息
东莞市建设局表示,该局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及时通过东莞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商品房现售的,必须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方可进行销售。
东莞市建设局建议,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或在销售现场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有关信息、证书,来了解自己拟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合法销售。
焦点三
“潜规则”
防不胜防
东莞市消委会公布了三项涉及房地产行业的消费“潜规则”:分别是开发商无偿占用商品房所在楼宇外墙和屋顶的使用权,及由此带来的营利性收入;业主支付律师费、保险费,服务和受益对象却是开发商和银行;《商品房认购书》的格式条款变相剥夺了消费者退订和协商更改合同内容的权利等。
解决方法:
购房者有权更改合同内容
房地产业“潜规则”由来已久,如购房时律师费由业主支付,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律师却代表着开发商和银行的立场,损害购房者的利益来为开发商和银行谋求最大利益。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拒绝支付律师费用。
商品房外墙广告费用收益应属于业主共同财产,另外购房者有权对购房合同条款提出更改意见,签署附加合同。(蒋幸端、张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