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的错误而进行的予以更正的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声明: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区分局向南300米
宿迁市律师大厦10楼
电话:13013900543 Email:jycls@126.com 站长:姜亚春律师
沭阳县人民法院、泗阳县人民法院、宿城区人民法院、宿豫区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耿圩法庭、华冲法庭、胡集法庭、马厂法庭、庙头法庭、韩山法庭、王集法庭、泗阳县人民法院新袁法庭、瑶沟法庭、孙园法庭、界集法庭、皂河法庭、大兴法庭、来龙法庭、埠子法庭、洋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