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稳定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遏止以突击装潢套取拆迁补偿费等违规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宿政发〔2005〕2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木天棚装潢补偿的认定标准
木天棚未包含下述内容不予补偿:
1.龙骨(刷防腐油);
2.面层饰板;
3.胶合板面层板厚不低于3mm且油漆。
二、木墙裙及木墙面装潢补偿的认定标准
木墙裙及木墙面未包含以下内容不予补偿:
1.木砖、龙骨(刷防腐油);
2.面层饰板;
3.压顶线或压条且油漆;
4.胶合板面层板厚不低于3mm且油漆。
三、木地板装潢补偿的认定标准
对于面层光洁度较差、无PVC衬垫、铺装质量明显较差的地板,按照《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宿政发〔2005〕26号的附件)第五部分附表的表六《市区房屋拆迁装修装潢及附属设施认定标准》第18项木地板普通等级补偿标准的40%给予补偿。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市区2108平方公里内房屋拆迁补偿。具体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