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拆迁项目中部分装潢内容补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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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拆迁项目中部分装潢内容补偿认定

发布时间:2009/12/28  浏览数: 3244 次  浏览字体:[ ]
  为进一步稳定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遏止以突击装潢套取拆迁补偿费等违规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宿政发〔2005〕2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木天棚装潢补偿的认定标准
木天棚未包含下述内容不予补偿:
1.龙骨(刷防腐油);
2.面层饰板;
3.胶合板面层板厚不低于3mm且油漆。
二、木墙裙及木墙面装潢补偿的认定标准
木墙裙及木墙面未包含以下内容不予补偿:
1.木砖、龙骨(刷防腐油);
2.面层饰板;
3.压顶线或压条且油漆;
4.胶合板面层板厚不低于3mm且油漆。
三、木地板装潢补偿的认定标准
对于面层光洁度较差、无PVC衬垫、铺装质量明显较差的地板,按照《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宿政发〔2005〕26号的附件)第五部分附表的表六《市区房屋拆迁装修装潢及附属设施认定标准》第18项木地板普通等级补偿标准的40%给予补偿。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市区2108平方公里内房屋拆迁补偿。具体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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