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贱卖房屋转移财产 丈夫诉法院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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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贱卖房屋转移财产 丈夫诉法院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09/12/14  浏览数: 1878 次  浏览字体:[ ]
  从开始的甜蜜结婚,到如今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十年的婚姻生活,互相已经没有一点留恋。可在离婚时,市民张先生发现原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住房被妻子以低价卖给了别人。发现妻子的“阴谋”后,为避免人财两空,张先生以妻子恶意串通、低价转让房屋为由诉至崇安法院。

张先生和妻子近年来因为种种原感情开始不和。妻子去年闹上法庭要求离婚,但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然而面对已形同路人的丈夫,妻子下定了离婚的决心,于今年10月再次起诉到法院再次要求判离。目前离婚案件尚在处理之中,恩怨仍未了结,二人又因财产问题再次对簿公堂。

“在没有离婚、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她竟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40多万的房子以25万元的价格卖了她侄子,这简直是太荒唐了。”家住勤学路的张先生讲新区长江路某号202室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李芳芳为了转移财产,在隐瞒自己的情况下,恶意串通自己侄子李晓的法定代理人,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

妻子却称其转让房屋丈夫是知道的。房屋成交价格已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可,丈夫所称的恶意串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而侄子李晓的代理人称同意姑妈的意见。其向姑妈购买房屋,姑父是知情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自己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由于姑妈、姑父系夫妻,其有足够理由相信姑妈的表见代理行为。

法院查明房屋所有权原登记为夫妻共有。去年10月,被告李芳芳与其十岁侄子李晓的法定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侄子李晓。侄子李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不久,李芳芳随即向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35.96万元。法院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在处理该房产时应当与丈夫协商一致。诉讼中,李芳芳称丈夫对转让房屋系知情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认定以25万元价格转让房屋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而且协议转让价格2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实际房地产成交价格。

考虑到李芳芳与李晓的亲属关系,李芳芳在离婚诉讼期间实施转让的情节,法院认定李芳芳、李晓在转让房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丈夫利益的行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晓据此取得的房屋立即返还。

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可以证明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当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复存在而走上离婚之路时,许多昔日共同致富的夫妻常常为多分财产而绞尽脑汁,与他人恶意串通变卖财产就成为一种常用的手段。殊不知,这种恶意串通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一旦事情败露,恶意串通的一方将不分或少分财产,得不偿失。文章出处: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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