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商品房渗水惹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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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商品房渗水惹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09/12/14  浏览数: 1647 次  浏览字体:[ ]
  

近日,高淳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买合同纠纷。业主买房付完房款后交付时,却发现墙体大面积渗水,多次找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多次维修,情况仍无好转,交付时间也一拖再拖,已有1年之久。无奈之下业主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7年12月14日市民魏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07年12月30日。此后业主魏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通知交房时,魏某发现房屋外墙多处渗漏,墙面开裂,便要求被告将房屋修复后再行交付。此后被告虽多次维修,但渗漏问题非但没有得到解决,魏某却发现了所买房屋还有多达7处渗水。为此。房屋也一直没有交付。对此魏某认为,开发商所卖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不合质量要求,应及时修复后交付房屋,并按约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起诉要求开发商即时交付合格房屋,支付违约金。

法庭上,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属实,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07年12月30日,该房屋已于2007年11月18日验收合格,被告也已于2008年1月17日通知原告交房,但原告以墙面渗水为由拒收房屋。对墙面渗水问题被告已经进行了维修。因此房屋存在瑕疵,被告虽有维修义务,但不应作为原告拒收的理由。故房屋未能交付的责任在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合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房屋没有及时交付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原告认为,其购买房屋是为了装修居住改善居住环境,而争议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有权拒绝接收。而被告认为,争议的房屋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交房条件,房屋渗水只是存在瑕疵,被告仅有维修的义务,但不影响房屋的交付。

高淳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完成峻工验收只是房屋交付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房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不必然地说明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原告在接收标的物时对标的物的验收既是其权利的行使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判断房屋是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交付,还是仅为一般瑕疵不影响交付,应当把握合同的履行对当事人是否产生根本的影响。就本案而言,争议房屋墙面存在多处渗水,原告接收房屋后无法即时装修居住,不能实现其购房居住的合同目的。如果强行装修将会造成损失的扩大,使得原告的利益更大程度上受损,从该意义而言,如果房屋渗水没有修复即交付并装修使用,对原告而言无疑是一种加害履行。因此该房屋的交付应当视为对原告产生根本的影响,原告对墙面多处渗水的该房屋拒绝接收,理由正当。房屋不能交付的责任应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房地产公司依法应当及时修复交付合格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高淳法院判决开发商立即修复房屋并向业主交付,并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延期交房违约金8.4万元。文章出处:高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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