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识,租赁的房屋一般是不能转租的,否则不仅赚不到差价,还可能承担对房东的赔偿责任,但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审结了三起因转租引发的连环官司,二房东向原房东索要起“转租差价”,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来宁打工,斥资万元装修承租的房屋
2006年,小毛夫妇从外地来宁打工,小夫妻暂时无力购置房产,所以通过网上房屋租赁信息,与老刘签订了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900元,半年一付,协议签订后,老刘收取了5400元租金、1000元押金。小毛夫妇因是新婚夫妇,希望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因此房屋租下不久,请来装修公司将墙壁粉刷一新,添置了两台新空调,购买了双人床,并买了复合地板把房间、客厅、卫生间全铺上,共投入的材料费和工人工资上万元。小毛夫妇搬进了焕然一新的承租房。
2008年,随着小毛夫妇工作逐渐稳定,收入也水涨船高,看着南京的房价一天比一天高,小毛夫妇打消了等存够全款再买房的打算,由双方家庭支付首付,两人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入住,原来承租的房子还有一年租期,如果退租既要支付违约金,可能还要损失部分房租钱,并且又是全新装修,两人一合计,决定转租给他人,从中赚点差价减轻贷款的压力,2008年该房以月租金1200元的价格租给了从事IT行业的小周,租期一年。
第一场官司:房客被逐,起诉二房东索要赔偿
小周住进该房不到一个月,一天夜里接近11点钟,家里突然来了不速之客,一位年近六旬的大伯登门造访,提出自己才是该房的房主,并带来了房产证,表示小毛夫妇未经自己同意就将该房转租,是无效行为,限令小周三天之内搬家。小周据理力争:“我是和毛某某签订的合同,而且交了半年的房租和押金,我现在刚来南京,你给我三天时间,我往哪搬?再说这事和我无关,请你们去找毛某某!”
三天后,老刘再次上门,结果小毛还是原来的态度,坚持不肯搬家。之后,老刘开始三天两头的上门,几乎每次都是选在夜里12点左右,小周不胜其扰,只好搬到同学家去居住。不料,几天后回来拿东西,发现房子的锁已经换掉,自己被挡在门口,看这房子是住不下去了,小周只好和老刘联系,带着自己的东西搬出了该房。
小周找到小毛夫妇,要求他们退还自己剩余的房租钱,小毛夫妇认为小周是自己搬出来的,损失自付,小周无奈只好将两人告上法院。
法庭上,小毛夫妇辩解:“当时来看房子的时候,小周没问我是不是房东,也没跟我要产权证,所以不存在欺骗之说。他住进来之后,我也给他看了我和原房东签的协议,上面约定我可以转租,这些小周都知道。”“要退钱也可以,原房东把我交的钱退给我,我就退给他。”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小刘与被告小毛夫妇租赁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由于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原房东老刘的影响,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居住,合同无法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小毛夫妇扣除一个月房租将剩余款项及押金共计7000元退还小毛。
第二场官司:气愤难当,二房东坚持继续租赁该房屋
小毛夫妇越想越气,自己不仅给了房东数千元房租,还倒赔了数千元给小周,自己还花费了近万元装修房子,房东不仅不退还自己付的房租,还要把房子收回,再租一次,再赚一次钱。这不是明摆着欺负外地人吗?小毛夫妇将老刘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庭上,小毛夫妇拿出合同,上面明明白白约定:“甲方(老刘)从乙方(小毛夫妇)处收取三年的租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如乙方不能如期租用,必须替甲方找到承租者,否则甲方仍按原定租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小毛说:“合同约定我有权转租,我只要付租金给他就行,他凭什么不让我租?闹这么多事,实际上是看房屋租价上涨,眼红我赚了点差价,他想收回去自己租!凭什么让他赚便宜,我吃哑巴亏?我是外地的就好欺负?我没有违约,我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老刘表示:“小毛夫妇违约,未经过我的同意就擅自转租,是盈利行为,每个月多收了300块钱房租,这是非法获利,应该给我,他违约了,我有权不把房子租给他。”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租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协议履行,被告并没有限制原告转租房屋,原告不构成违约,现该房屋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场官司:再次被拒,二房东起诉索要“租赁差价”
法院判决后,小毛夫妇为赌一口气,自己的房子也不住了,坚持要搬到惹了两场官司的房子居住,但是老刘只同意将小毛付的房租钱退还,坚决不同意再租给他们,而且该房已被换锁,之后老刘拒不接自己的电话。小毛夫妇再次将老刘告上法院,要求老刘赔偿自己本来可以获得的租房差价,每个月300块,一共3300元。
庭审中,老刘仍然坚持小毛夫妇违约在先,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牟取暴利,是经营行为,非法所得,不应该归他所有。并且小毛夫妇多次把自己告上法院,是无理取闹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到了自己,扰乱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要求小毛夫妇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双方协议,原告有权转租该房,协议未约定转租后租金差价归哪一方所有,未禁止原告收取转租后的租金差价。根据《合同法》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那原告就有权获得租金差价。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收取租金差价,这部分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300元。
法官说法:纠纷的发生不在于双方缺乏法律意识,协议相关约定十分明确,纠纷的罪魁祸首是每个月300块钱的租赁差价,是利益所驱。如果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能够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自身的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三起案件都不会发生。此类案件提醒房屋租赁双方,务必在租赁合同中尽可能详细的约定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文章出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宁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