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3月将房子出租,当时签约仓促,未将房内物品列在房屋租赁合同之内。意识到这个问题后,我找到了租房时的中介方,让中介公司业务员在自己那份合同的背面开列了房屋内家具的清单,该业务员在上面签了名。一年后,发现出租房内的家具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于是根据合同上所列明的物品清
单,要求承租人给予相应赔偿。承租人认为,合同上并没有所列物品,并声称,入住时室内没有家具物品。而此时再去找原来的中介作证的时候,中介公司已经找不到了。我该怎么办?
在房屋租赁中,由于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到一些将来可能发生的细节问题,造成了租赁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按照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本案中,合同双方的文本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承租人的合同进行认定。因为张女士一方的合同虽然列明了室内的物品,却没有在对方的合同中同样增加内容,这就导致双方合同不一致。糟糕的是张女士手上的这份增加内容的合同没有承租方的签字认可,该增加内容对承租方显然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张女士事后要求中介公司业务员在自己那份合同上做了说明,但是没有形成出租和承租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效力,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情况并不复杂,只要张女士在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能将自己室内物品以及物品的状况直接列在合同中,或者作为合同的附件,直接在签订的合同当中予以确认即可。张女士家具受到的这些不必要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另外,如果张女士当时找的不是中介公司,而是直接找承租人确认,同时签订一个补充题款,或者更改双方的租赁合同,也可以避免一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