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不动产评估质量为自身的生命。估价师要确保评估假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估价师认为提供真实数据是委托方的责任,如果提供假的数据,出了问题,就应当由委托方负责。但估价师必要的审核义务是什么?比如,委托方让估价师评估上市公司的不动产,如果委托书上注明的建筑面积是5000平方米,而实际上只有3000平方米,如果委托书承诺该不动产没有长期租约,而实际上附有长期租约,那么评估机构是否没有审核责任,估价师适当的专业关注(dueprofessionalcare)如何体现?我们估价师固然应当尽力说服社会公众接受估价师的执业行为不具有免除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的作用,但我们估价师的评估行为应当能够减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否则社会公众就认为不需要我们的存在了。
(三)科学划分估价师与评估机构的责任承担界限
在论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界限的时候,往往容易将房地产估价机构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责任相混淆。
房地产估价机构可能成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主体。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等。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机构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被依法判处罚金。
1.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当中的股东(合伙人)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执业,因过错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归于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责任范畴,不属于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畴。当然,股东(合伙人)在承担作为估价师的执业责任之后,还应当承担作为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面在分析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时候,区别了其同时可能要承担的估价师的执业责任,是仅仅就股东(合伙人)身份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的。
对于负有限责任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股东对于机构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限于其在公司的未分配的财产和其出资额。不论评估公司、估价师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股东仅仅承担财产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对于合伙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说,合伙人虽然也是仅仅承担财产责任,但合伙人对于合伙机构的债务承担的清偿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并且在合伙人之间是相互连带的。对合伙机构的债务没有过错责任的合伙人而言,让他们承担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应当有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规定,有过错的合伙人相互之间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责任
房地产估价师可能成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主体。房地产估价师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证、注销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等等。
房地产估价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民事赔偿责任。在因违约或侵权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中,主要是因侵权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能让估价师倾家荡产。值得注意的是,法释[2003]2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将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列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不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的机构是负有限责任的公司或是负无限责任的合伙机构,只要在其执业当中有过错,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