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静等人被带进法庭
左起分别为王乐、刘涛、梁静
在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的今天,能买到价格便宜的经济适用房成为很多人的梦想,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资格购买经适房的人来说,通过“关系”能买到价格便宜的经适房与更是求之不得,而由此也给犯罪分子创造了“发财”的机会。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以帮助购买经适房为名进行诈骗的案件。年仅25岁的北京女孩儿梁静因诈骗1240余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同案犯刘涛也因向梁静提供帮助而被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梁静男友王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983年出生的被告人梁静是北京市人。据了解,她曾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前期策划部工作。同案的王乐与梁静同岁,刘涛则是1982年出生的,三个“80”后都是北京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静于2006年至2008年间,假冒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出售经济适用房的事实,以地产公司项目部名义,直接或通过他人先后与多名被害人签定虚假的《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购买定金合同》或订立虚假的口头购房协议,骗取定金和房款共计人民币1240余万元,部分赃款被梁静挥霍。
在梁静的指使下,被告人刘涛于2007年夏天多次冒充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为梁静骗取购房款人民币35万余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王乐于2008年4月至5月间,在明知被告人梁静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情况下,仍将梁静使用赃款购买的萨博牌轿车和宝马牌轿车转移、藏匿(均已起获),并从梁静的银行卡内支取赃款人民币4万元挥霍。经鉴定,上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静伙同被告人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或订立虚假的口头购房协议,骗取对方当事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乐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常鸣 周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