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负责人挪用拆迁补偿款46万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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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负责人挪用拆迁补偿款46万获刑4年

发布时间:2009/9/11  浏览数: 1781 次  浏览字体:[ ]
  

     利用拆迁负责人职务便利,将拆迁户的补偿款46万元私自挪用经营歌厅。近日,原金政房地产公司和平里青年沟住宅项目拆迁部负责人王永欣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6年9月间,被告人王永欣(男,52岁,北京市人,高中文化)利用担任金政公司和平里青年沟住宅项目拆迁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从单位领取的用于支付给被拆迁人董先生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6万元擅自挪用,其中人民币35万元用于其与他人合作经营的歌厅,人民币11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

    2008年4月23日,王永欣被抓获。2008年6月6日,王永欣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金政公司退赔人民币4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永欣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永欣与被害单位金政公司之间不存在聘用关系,不属于该公司员工,因而不具备挪用资金罪所要求的犯罪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尽管被告人王永欣否认其曾受聘于金政公司,但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却与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并有金政公司下发的聘书以及由其经手的大量拆迁补偿款的书面材料予以佐证,对其作为受聘于金政公司的员工身份已是昭然若揭,不容否认,故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王永欣的家属能代其退赔所挪用全部赃款,故法院被告人王永欣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了被告人王永欣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欣已提出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孟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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