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