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证件开发房地产 武汉一建筑个体户二审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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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证件开发房地产 武汉一建筑个体户二审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09/9/11  浏览数: 2800 次  浏览字体:[ ]
  

    中国普法网武汉2月24日电 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余飞 通讯员涂莉 因伪造证件开发房地产,武汉一建筑个体户姚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人民币。今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中对姚某犯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据查,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姚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武汉市蔡甸区某工程公司的名义,在蔡甸区从事旧城改造项目。因武汉市蔡甸区某工程公司不同意姚某挂靠经营,且拆迁户要求查看审批手续,姚某便伪造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以虚构的“武汉隆兴建筑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拆迁和房地产项目开发,并持上述伪造证件与银行办理期房贷款抵押事宜。期房购买户据此获取抵押贷款120余万元,用来支付购房款。姚某从该房地产项目中获取房屋销售款395万余元。

  2008年7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姚某犯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向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蔡甸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其、姚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宣判后,姚某不服,提出上诉,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违反国家土地、建筑、城市规划及房地产管理法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非法经营罪,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故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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