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不能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哪些费用不能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2789 次  浏览字体:[ ]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新宿人才网 宿迁房地产业信息网 网上宿迁 宿迁新闻网 小产权房 新浪乐居 海南房产网
车辆违章查询 深圳房产网 焦点别墅网 地产中国 购房者网站 新房网 深圳家居 房龙网
家天下 中国建材网 中国建筑装饰网 二手房买卖 拆迁律师网 宿迁规划网 宿迁建设局 天园项目管理集团公司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