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不能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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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不能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2945 次  浏览字体:[ ]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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