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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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3585 次  浏览字体:[ ]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275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8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订明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的名称、地点、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

(2)工程范围。即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它是土建、安装、装饰装修还是其中一部。土建、安装、装饰装修之间的专业界限划分应当明确。

(3)建设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总天数。

(4)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5)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质量要通过施工单位相应的资质等级、质量责任制度、按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建材、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严格按设计采购和检验制度、工序管理、检测、试验、返修、保修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予以保障。在订立工程质量条款时,应考虑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环节、各因素,全面、详尽地订立好施工质量条款。

(6)工程造价。本条款应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方式订立,并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包工包料情况等,订明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订明竣工结算事项。

(7)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向施工承包人及时提供施工所需图纸和全部技术资料是使施工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之一,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设计资料及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

(8)材料设备的供应责任。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应订明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的具体内容、质量责任、保管要求、检查验收、试验费负担、争议处理办法等内容。约定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应订明数量和质量标准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或派驻工程师清点办法、重新采购的条件和费用负担、检验或试验、擅自使用的责任、使用代用材料的认可程序、对发包人的限制等内容。

(9)拨款和结算。应订明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比例、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10)竣工验收。应订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的时间和份数、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时间和迟延组织验收的责任、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等。

(11)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法定的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其他土建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可以超出法定的范围和期限,但不得低于法定期限。

(12)双方的协作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用“发包人工作”和“承包人工作”提示各方应完成的工作。发包人的工作为9项;承包人应做的工作为9项。

(1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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