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关系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按照《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下列主体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主体资格欠缺而应认定为无效:
(1) 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 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 应报国家批准的工程,未报国家批准,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6)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