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分包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工程劳务分包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3575 次  浏览字体:[ ]
  

 

1、因劳务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参与工程劳务分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因此,如果劳务承包人不具备与所承包工程劳务相匹配的劳务分包资质(包括企业或包工头借用其它企业资质的情况)而与劳务发包人订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务承包人是否能够获得劳务费将取决于其参与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包括经修复后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对经验收合同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劳务承包人要求支付劳务费用的请求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可能按过错程度承担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对劳务承包人资质风险的预防主要在于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发包人应当严把承包人选择关,选择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劳务分包企业,拒绝与包工头签订分包合同。

2、因工程承包人以劳务分包名义与他人进行实质上的工程分包(或再分包)而导致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对工程承包人的这种分包行为,如发生纠纷,需要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施工过程的履行内容和具体的结算情况来认定其合同关系的本质,如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就应当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实际施工人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及分包未经建设方同意的,将按上一条中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在认定分包合同无效后按工程验收的结果分别对待,同时还可能收缴利润,并在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按过错划分损失赔偿责任。

3、因分包人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措施不当而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应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因分包人对承包人施工安全管理、指示或选应有过失的,分包人应对施工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分包人不仅需要严格控制承包人的资质资格,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及指示义务,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新宿人才网 宿迁房地产业信息网 网上宿迁 宿迁新闻网 小产权房 新浪乐居 海南房产网
车辆违章查询 深圳房产网 焦点别墅网 地产中国 购房者网站 新房网 深圳家居 房龙网
家天下 中国建材网 中国建筑装饰网 二手房买卖 拆迁律师网 宿迁规划网 宿迁建设局 天园项目管理集团公司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