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怎样的效力?行使优先受偿权需要哪些条件呢?当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产生利益冲突时,法律是如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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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怎样的效力?行使优先受偿权需要哪些条件呢?当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产生利益冲突时,法律是如何解决的?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1698 次  浏览字体:[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时,应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同时,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也应当优先于其他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受偿。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的成立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所担保的主债权必须是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的债权;②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③该建设工程具有可折价、拍卖的性质;④承包人履行了催告义务。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定抵押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建设工程本身。但是如果该建设工程占用的相应范围的基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工程发包人所有,则其应当属于法定抵押权的范围;反之则不然。因装潢而增值的部分,如果该装潢属于承包人一起施工所创造的价值,则应属于法定抵押权的范围。至于建设工程安装的设备,因其一般不属于发包方所有,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则可能会损害设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因此,安装的设备一般不宜行使法定抵押权。

最后,对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需要注意的是,购房人只要支付了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即可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必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预告登记为前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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