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误的情况下,人工误工费,临时设施及机械设备闲置费均属于损失范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材料涨价导致的损失,如果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执行市场价的,则从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总价包死的,则要看发包人延期开工与材料涨价的关系。参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违约在先,涨价在后,应把涨价造成的损失也视为承包人损失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