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如何计算应按合同约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1.14款约定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一般是从开工计算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关于竣工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是否实际交付,并不必定影响工期的计算。可通过侵权之诉要求施工单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