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发包人可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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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发包人可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2000 次  浏览字体:[ ]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被发包人强行使用,视为发包人已放弃对建设工程验收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发包人不能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来拒付工程款。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同时还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若该部分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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