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已付进度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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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已付进度款吗?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2084 次  浏览字体:[ ]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情况应该属于质量不合格。《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出现这种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施工人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施工人拒绝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如果因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不符合约定,那么发包人首先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施工人没有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对已经完工的工程,发包人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3)项,即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所建建筑工程完全不能使用,也即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本根不能实现,则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如果还可以部分使用,则可以用减少价款的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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