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竣工交付使用要求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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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竣工交付使用要求的质量标准?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1529 次  浏览字体:[ ]
  

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在处理房屋主体质量纠纷时,应注意案件涉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我国《建筑法》规定的竣工交付使用的要求,主要来说是以下几点: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②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③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④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⑤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⑥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⑦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⑧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另外,我国《建筑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关于“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单层、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民用建筑等;二级耐久年限为50年~100年,适用于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一般的单层、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等;三级耐久年限为25年~50年,适用于低层居住建筑,次要的单层、公共建筑等;四级耐久年限为  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民用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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