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房屋工程质量责任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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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房屋工程质量责任人是谁?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1710 次  浏览字体:[ ]
  

法律规定房屋工程质量的责任人主要有两类: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两者在其承揽的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只有施工单位完全按照设计书进行施工,能够证明因设计瑕疵而出现的质量问题,才能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开发商)对房屋质量的责任是全面的,最终的、对外性质的,也就是第一责任人;而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仅限于应负责任部分,是对内性质的。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对外承担责任的是开发商或房地产公司;如果房屋质量是由于某个环节造成的,比如是设计问题,开发商可再向设计单位索赔。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建设单位(开发商)并不仅仅对选择建筑工程的参与人注意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对整个房屋产品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这条规定明确了由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最终责任。从保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角度出发,必须确立建设单位对最终用户质量负责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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