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于建设工程安全负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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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于建设工程安全负有哪些责任?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1988 次  浏览字体:[ ]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负有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任。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在提供与工程有关资料有困难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对建设单位设定提供资料的责任,是因为建设单位作为投资者,在选择施工地点、勘察、设计过程中,都处于主导地位。

(2)建设单位不得对其他单位提出违法违规要求。根绝《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建设工程露天生产、高处作业、环境多变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中危险程度较高,因此需要大量的安全设施。为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采取安全施工措施产生的费用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由施工单位实施。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在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设备的情况下,为保证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工艺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来选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工具及配件和消防器材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拆除工程。长期以来,建设单位往往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必要技术力量支持的施工单位,导致拆除工程中安全事故频发。为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我国《建筑法》第50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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