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中,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类别,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级资质,不同资质的监理企业能承接的监理业务是不一样的。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资质审批核准的工程类别内进行监理活动,承揽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二是工程建设阶段,包括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与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与制造和工程质量保修)。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投资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不够成熟,所以我国目前进行的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活动。而且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不同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因此,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委托的监理阶段进行监理。
此外,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强制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即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