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本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风险的,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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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本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风险的,条款有效吗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1863 次  浏览字体:[ ]
  

当事人对市场风险作出约定,中标之后的实质性内容是不可以改变的,所以这个约定条款是有效地。但应当时注意的是,市场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是有限度的,这个度就是以不显失公平为限。《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及可变更合同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及当事人有重大误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

材料涨价是否可以调整价格,按照国际惯例比例为15%,国内有几个省份规定,因材料涨价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并超过10%的部分,是和市场同步的,但这只是部分城市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市场风险如果由一方全部承担,这就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承包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条款,申请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只有当人民法院确定此条款可撤销时,这一显失公平的条款才无效,而在此之前这一条款是有效的,《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只有1年的时间,如果显失公平的事由为持续状态,自开始至结束的1年时间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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