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的竞标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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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的竞标有效吗?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1607 次  浏览字体:[ ]
  

对于确认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价竞标,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标准是什么,就法律条文而言,缺乏操作性。在操作实践中,有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就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价的具体组成,以明确企业成本,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3条又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根据该两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是明令禁止的。虽然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是根据《合同法》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的规定,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则显然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客观上都是为了占领市场或为了创造信誉,或者为了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放弃近期利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低于成本价竞标是可行的。我国关于销售商品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除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外,还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跳的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1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低于成本价竞标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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