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商议标。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他他组织投标,即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等大众媒体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发布招标通告,凡对此招标项目感兴趣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特定的承包商都可以自愿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程序最完整、最规范、最典型的招标方式,也是适用范围最广阔、最有发展前景的招标方式。在我国,除一些特定的经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外,通常要求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即招标单位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掌握的信息资料,向被认为有能力承担工程任务,经事先选择的特定的承包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工程任务的投标竞争的一种招标方式。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为了真正实现竞争的原则,,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后,被邀请的施工单位可以不参加投标。但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被邀请单位参加投标,否则招标单位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协商议标,是由招标人直接与投标人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的合同订立方式。我国《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没有把协商议标规定为招标方式。但是对于一些保密性较强、不便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目前实践中仍然是采用协商议标的形式。协商议标时,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由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办事机构向招标单位推荐或指定投标单位,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少于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