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的分包行为:
(1)未经建设单位即发包方同意而分包的。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分包已经取得发包方同意:总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声明中标后准备分包的项目,且该声明未被拒绝而经合法程序中标的;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在总包合同中已约定许可分包的;履行承包合同中,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分包的。
(2)将全部施工工程项目肢解后进行分包的。这种形式的分包,实质上就是转包。
(3)将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或者将群体工程中超过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分包的。
(4)将工程分包给无证施工队伍或者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施工队伍的。
(5)分包商将承包的依法不能再分包的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