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是否可以停工并要求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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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是否可以停工并要求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结算?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1494 次  浏览字体:[ ]
  

      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当然可以解除合同。而对于应发包方要求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开工的工程量工程款的结算,应该按照《合同法》第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0条规定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承包方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关键要看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已完成的工程由于没有施工许可证而无法进行竣工验收,那么在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根据质量是否合格而决定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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