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这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是建设单位的合同义务,至少是附随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并且承包人发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只要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并且在承包人发出催告期限内仍未取得的,那么承包人就可以解除合同,而无论承包人是否已经开始施工。
至于在此种情况下,承包方因材料价格上涨所受到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承包方应当先行通知对方,以未办理两证为由停工,在工程停工后,并有权要求按涨价后的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