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建筑施工资质挂靠企业经营而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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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建筑施工资质挂靠企业经营而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2334 次  浏览字体:[ ]
  

“挂靠经营”是指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集体建筑企业,或集体建筑企业与全民建筑企业约定,挂靠经营者以被挂靠企业为“主管单位”,领取集体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及提供的经营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挂靠行为具有以下特征:①挂靠单位或个人本身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挂靠单位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但不具备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②挂靠单位或个人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③被挂靠的企业对挂靠单位和个人不实施管理,或仅停留在形式上,双方整体上不存在人事关系,彼此人员独立。④挂靠单位或个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签订、履行合同。从法律上讲,挂靠经营行为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资质,规避了国家法律政策对个体私营经济在税收、贷款、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获得了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

    因此,对于没有建筑资质而借用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挂靠经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根据我国《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没有建筑资质的挂靠方借用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因而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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