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2176 次  浏览字体:[ ]
  

我国《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申请设立注册登记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数量标准。关于上述单位应当具有的最低注册资本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设立从事建筑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换句话说,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与其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和注册监理师等,而且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职业资格,即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并依法批准注册。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具有与其建筑活动相关的技术装备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正常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的重要的物质保障。没有相应技术装备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活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除了应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新宿人才网 宿迁房地产业信息网 网上宿迁 宿迁新闻网 小产权房 新浪乐居 海南房产网
车辆违章查询 深圳房产网 焦点别墅网 地产中国 购房者网站 新房网 深圳家居 房龙网
家天下 中国建材网 中国建筑装饰网 二手房买卖 拆迁律师网 宿迁规划网 宿迁建设局 天园项目管理集团公司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