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的债权与抵押权或其他债权同时并存时,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在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劳务费,工程款拖欠导致工人拿不到其赖以生存的薪金,使工人及其家人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从而严重危害了工人的生存利益。因此,为了解决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这些共同构筑了我国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