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等级下降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能否构成拒付工程款的有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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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等级下降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能否构成拒付工程款的有效抗辩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1384 次  浏览字体:[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追讨工程欠款,发包方多会以质量问题提起抗辩或反诉。首先,发包方与施工方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是其合同权利,依据双方合同,施工方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发包方即应支付工程款,保修期内是否会发生质量问题并不是是否付款的前提。如果双方对质量问题等级有明确要求的,若工程等级下降,则不是直接拒付工程款。如果发包方反诉并提供相应证据,发包方的质量问题损失应当由承包方负责,可以在工程款中扣除。

    一般根据惯例,合同中会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可以通过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解决。因此,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工程款,但由于乙公司交付的工程等级下降,应当进行适当扣减。甲公司因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损失,应当通过反诉或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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