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分包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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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分包行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1326 次  浏览字体:[ ]
  

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门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首先,对于全部的工程建设任务,总包人都应当对发包人负责,无论其中某一部分的工程是否由第三人完成。其次,当总包人将工程的某一部门交友第三人完成时,总包人仍然是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对交由第三人完成的部分,总包人应当与第三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责任。另外,分包建设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而且总承包人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主体结构的施工不能分包。

    违法分包包括: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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